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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没有打款,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发布日期:2019-08-26    作者:李建录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北京民间借贷律师李建录律师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金融机构做为主体的借款合同有所区别。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该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所以民间借贷要多搜集证据,(1)借款协议或借据;(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等,相关案例: 2018年8月14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离奇”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钟某称被告罗某为其好友,由于资金周转不善于2018年6月4日向其借款100万元,罗某已向其归还30万元,尚欠70万元未归还,请求法院判令罗某向其归还70万元借款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罗某主张借贷关系不存在且提交了相关证据,钟某应当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借款合同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合意、交付、合法,原告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需要举证证明借贷合意、交付借款事实,而转账凭证只能证明有交付100万元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不能证明基础债权关系的性质及成立。综上,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单凭转账凭证不足以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这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借款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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