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逃税罪概念与特征
发布日期:2019-08-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概念与特征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行为。
1.本罪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行为。例如,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的方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进而逃税;通过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进而逃税;等等。“不申报”应理解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即拒绝按税务机关的通知申报纳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3)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此外,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才可能成立逃税罪。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相勾结,共同实施逃税行为的,成立逃税罪的共犯;行为同时触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3.本罪主体是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此,逃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成立本罪。例如,因为记账错误导致少缴税款的,不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