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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持有、使用假币罪概念
发布日期:2019-08-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概念与特征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对象为伪造的货币。使用数额较大的变造的货币的,不构成使用假币罪,应以诈骗罪论处。持有,是指将假币置于行为人事实上的支配之下,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握有假币。使用,是将假币作为真币而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如购买商品、兑换另一货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或者将假币用于交纳罚金或者罚款等,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货币,如将假币用于赌博。此外,将假币交付给不知情的他人使用的,以及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假币以取得商品的,均成立使用假币罪。伪造的共犯人之间分配假币、向知情的人出售假币的,不属于使用假币的行为;将假币作为证明自己信用能力的资本而给他人查看的,为了与对方签订合同,将假币给对方查看,以证明自己有能力履行合同的,不是使用行为。成立本罪还要求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大。
  2.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币而非法持有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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