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的背景是某公司与北京泓慧国际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电控柜买卖合同,由原告向北京公司出售。某公司通过拨打德邦全国客服电话,德邦营业部派司机过来拉货, 当时是原告公司人员简单把货物包装了下,然后德邦签收装货,留下运输单据,在单据上,原告方明确要求德邦要对电控柜进行打木箱、绳膜加托。在保价声明价值栏中,原告保了1万元,另外,单据上右下角部分写到请仔细阅读背面服务条款。您的签名意味着您已理解并接受条款内容。原告在此处签了名。
因为不放心电控柜是否被按原告要求包裹完毕,故在3月2号电话询问是否按我们要求包装,德邦回复是按我们要求包装。德邦发回的在下午18:12分信息回复说道您反映的问题正在处理,紧接着1分钟后,发来信息说问题已经处理,意思是已经按照原告的包装处理完毕。3月4日上午货已到北京顺义转运场,下午6时德邦短信通知原告货到前要交费,其中运费739元,保价费60(德邦一开始告诉说是货物价值的千分之六)包装费910元、送货费112元。3月6日货到,但拆封现场看到包装的是纸箱,而非木箱,侧面加了底拖,3月7日,我方异常签收,并要求德邦人员去现场去勘查,德邦人员说不懂,只能看看外形损失,8号去了北京,在厂家、我方、德邦三方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因为货物多处受损,机器已经无法正常送电,导致英威腾厂家人员当时也无法检测,只能恢复后,具备正常上电条件后,才能进行检测;但是通过目测,变频器机芯盖板已经在运输过程中脱落,变频器受损。
本案经过开庭审理,最终铁路运输法院以德邦赔偿我方28000元结案,依法维护了公司正当权益。
本案核心在于德邦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是否应当适用运输单上的格式条款,即按照保价来进行赔付损失?
对方在诉讼中一定会提到它的格式条款第九条约定:“全部毁损,按照报价来赔偿,部分损坏,按照损坏的价值除以货物价值再乘以报价价值,就是理赔价值”本案中,原告的货物本来价值20万元,但德邦声明过保价是按照运单上左下角的保价声明价值数额的千分之六来计算的,所以原告员工写了1万,德邦收了60元。德邦庭上必然会说要按照它那个保价条款来赔偿,说白了最多也就给1万,但原告实际损失在3万左右,还不包括北京公司因为迟延用货造成的损失。
但根据《合同法》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德邦在收了包装费却没有按照原告要求打木箱通体进行包装,德邦自身也承认外场漏打,这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也是最根本问题所在,因为德邦的重大过失,所以运单背面条款第九条系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中的保价条款,被告未举证说明其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该条款,且被告系因重大过失造成原告了财产损失,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因此,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根据《合同法》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德邦应根据实际损失赔偿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