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同居分手所引发的财产纠纷法官可以自由裁量
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妥善分割,即法院在具体分割财产时,除了根据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原则考察财产出资来源确定财产份额外,处于社会公平考虑,需要根据双方同居时间,适当照顾妇女权益,给予女方适当补偿,如女方抚养儿童的,在财产分割上也应适当照顾。
(1)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典型案例:
a.浙江省高院(2013)浙民申字第00524号吴甲因与方××同居
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原审考虑方××对吴甲财富的积累具有一定贡献,在共同生活期间所承担的家庭义务,并结合房屋价值及债权债务的实际状况等因素,酌情判决吴甲支付方××补偿款350万元,并无不当。
b.海南省高院(2012)琼民三终字第41号符某某与甘某同居关系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同时,鉴于符某某在与甘某1共同生活期间尽到了一定的家庭义务,为了适当照顾符某某的生活,甘某1表示自愿放弃加积镇某花园401室的所有权,并同意将其于2007年4月18日汇到符某某名下的20万元给符某某作为经济帮助,还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80000元。同时,为了更好的照顾甘某的成长,甘某1还自愿将位于琼海市大路镇农贸市场的二层铺面房赠与给甘某并登记在甘某名下,铺面租金由符某某代为收取作为其与女儿的生活教育费用。
因此,原判在具体分割财产时,已经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适当照顾了妇女、儿童的利益,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作者:周律师
来源: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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