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 单位犯罪
发布日期:2019-08-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者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且刑法明文有规定的犯罪。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是单位本身犯罪。单位犯罪不同于个人犯罪,不能将单位犯罪视为自然人犯罪行为的简单相加,而应视为单位本身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单位犯罪也不同于共同犯罪,一个单位犯罪时,该单位是犯罪主体,就单位而言只有一个主体,不是单位中的所有成员共同犯罪。
2.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单位犯罪虽然是单位本身犯罪,但具体犯罪行为需要决定者与实施者。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内部成员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的条件下形成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从形式上说,这种整体意志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形成的;从法律上说,这种整体意志就是单位整体的罪过。单位整体意志形成后,便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因此,在单位犯罪中,主体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单位犯罪主体;二是单位内部的自然人主体。二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没有单位本身作为犯罪主体,其中的某些自然人便是独立的自然人犯罪主体;如果没有单位内部的自然入主体,也不可能有单位犯罪。基于上述理由,盗用、冒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单位犯罪通常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者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仅仅为单位少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也不成立单位犯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指为单位本身谋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由单位本身所有,但不排除以各种理由将非法所得分配给单位全体成员享有。
4.单位犯罪以刑法有明文规定为前提。即只有当刑法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行为主体时,才可能将单位实施的危害行为认定为单位犯罪。换言之,某种罪行虽然“由单位实施”,但只要刑法没有将单位规定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就不构成单位犯罪,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此时虽然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是,只要自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就应追究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逐步持肯定态度。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曾经认为,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其中的自然人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追究其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毫无道理。2012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犯罪追究相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缺乏刑法的明文规定时,不能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不等于不能追究相应自然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