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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单位犯罪的主观要件
发布日期:2019-08-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单位犯罪的主观要件
  单位犯罪并非严格责任犯罪,而是与自然人一样,要求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在有的情况下,还要求特定的目的。例如,单位成立票据诈骗罪,要求具有票据诈骗的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否则不成立本罪。此外,单位行为不符合其他主观要件的,依然不成立单位犯罪。就故意、过失内容本身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没有区别。刑法总则关于故意、过失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单位犯罪。但是,认定单位犯罪的故意,要求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作出了故意犯罪的决定,如单位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实施走私犯罪,并具有走私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就具备了单位犯罪的故意。认定单位犯罪的过失,也要求构成过失犯罪的行为本身,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作出的。这并不意味着决策机构作出了过失犯罪的决定,而是指决策机构的决定构成了过失犯罪的行为本身。例如,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只有由建没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作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决定,并造成了相应的结果,才能认定为单位的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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