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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不成熟,加盟商有权解除合同退加盟费
发布日期:2019-08-09    作者:陈庆律师

导读:公司在运营管理能力无法跟上的情况下,开放加盟,导致加盟商经营困难怎么办?
经办案例:
原告:南京市XX交流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代理律师:陈庆,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XX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一、法院查明事实
2017年4月7日,北京XX传媒有限公司与南京市XX交流中心签订投资意向书,主要内容为,就乙方自愿加盟甲方卡牌游戏项目订立本意向书。
2017年4月10日,原告京市XX文化艺术交流中心向被告北京XX传媒有限公司支付了10万元投资意向金。
2017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加盟协议书,加盟期限为2017年至2020年,加盟费30万元,并就原告加盟被告卡牌游戏项目做出了具体约定。
2017年5月1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加盟费30万元。
2017年5月12日,原告承租了南京市某处房屋用于经营加盟项目,并按照被告要求进行了装修。
2017年8月13日,原告开店营业,但由于缺乏被告的管理支持,最终关店。
据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加盟协议;二、被告退还加盟费30万元,保证金10万元;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法院判决观点: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加盟协议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南京开设卡牌游戏实休店,并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加盟费,该经营活动的性质应属于特许经营,双方签订的加盟协议应系特许经营合同,被告系特许人,原告系被特许人。
根据《特许经营商业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并不具备两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条件。 被告未能向法院提供其具备成熟经营模式的证据,在履行双方合同中,未能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也未能严格按照合同为原告提供相应的宣传和推广活动,致使原告在经营过程中困难重重,难以为继,直至经营门店关闭。故本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对原告要求退还保证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退还30万元加盟费的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实际履行加盟协议,为原告提供了部分服务(如培训员工,进行宣传、参加开业典礼等),付出一定的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原告也实际经营了一段时间,产生了一定的收益,故本院酌情根据被告提供服务的情况,认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25 万元加盟费。对原告主张的因开设加盟店花费66000元购买的狼人杀游戏工作台,本院认为,原告购买专门的狼人杀游戏工作台,花费66000元系原告与其供应商所商定,并非被告所要求,并且开业使用了一年多,且物品残值原告可以变卖,故本院根据具体情况支持原告20000元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南京市XX交流中心与被告北京辛迪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加盟协议》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北京XX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南京市XX交流中心保证金100000元,加盟费250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合计370000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市XX交流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三、办案心得
本案系由于加盟企业文化项目而引起的纠纷,案件关键在于加盟商闭店原因是由于自身经营不善,还是加盟企业缺乏成熟的管理经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以下简称“两店一年”)即要求开放加盟企业开放加盟时具备两家直营门店,并且持续经营时间要满一年,不具备该条规定虽然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是“两店一年”是加盟企业具备成熟运营管理能力的具体化表现,防止加盟商因加盟企业缺乏成熟的管理经营而承受更大的商业风险,本案中,由于被告公司项目在市场上确实火爆,为了发展不顾自身运营能力而开放加盟,导致无法对加盟店进行扶持与指导,导致加盟店无法按照被告商业模式运营,并且因缺乏“两店一年”的条件而被行政部门处罚。据此,法院认定被告存在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支持退还加盟费要求及赔偿部分损失。虽然该费用并不能完全弥补原告损失,但是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告预期,原告对此结果很是满意。创业初心是美好的,但是这份初心如果被不良企业利用,结果即会挫伤创业积极性,又蒙受巨大损失,这是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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