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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商解除加盟合同后继续经营,品牌保证金要退吗?
发布日期:2019-03-13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看案件具体情况,如加盟合同解除后仍经营与之前的经营品品种一致的产品,则属于违约,如加盟合同约定此种情况保证金不予退还则有效。如加盟合同还约定了其他违约情况可以没收保证金的,则如加盟商出现相应违约情况时,公司就应书面作出处罚决定,若当时没有没收过后诉讼再主张没收,法院不一定会支持。
判决书节选:
首先,关于品牌保证金15万元是否应当返还给罗某的问题。根据涉案加盟合同第八、(一)条的约定,若因罗某违约,银某肠粉店罚扣品牌保证金需书面向罗某告知,而银某肠粉店虽多次向罗某发送了整改通知书,但并未发送扣罚品牌保证金告知书,故根据该款约定,银某肠粉店不应罚扣罗某品牌保证金。根据涉案加盟合同第八、(二)、4条的约定,在合同期限内,由于罗某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罗某不得在原期限内的时间内在合同限定地址经营加盟时的品种,否则视为罗某违约,银某肠粉店有权解除合同、没收罗某已交全部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品牌保证金并要求罗某赔偿损失及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涉案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即由罗某方单方提出解除,且根据罗某向银某肠粉店发送的《申请退出银某肠粉加盟合同报告》载明是因为罗某缺乏饮食方面相关经验导致亏损,系属于“由于罗某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情形,而罗某在提前解除合同后至今仍在原址经营“某银肠粉”,经营品种与之前加盟店经营品种基本一致,已违反了上述合同约定。故根据合同约定,银某肠粉店有权没收罗某缴交的品牌保证金,原审法院对罗某主张银某肠粉店退回品牌保证金15万元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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