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亲属赵某浩因腹痛入被告医院外一科,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实为回盲部肿瘤穿孔),同日下午2点做手术,术后麻醉一直未醒,2018年7月22日16时19分死亡。经州、省两级医学会认定本医疗事件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xx县人民医院承担次要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医方承担40%责任为宜。2019年6月3日法院判决,被告xx县人民医院给原告赵某某、谭某、赵光建赔偿350095.58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回盲部肿瘤,肠梗阻穿孔,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一.引言
回盲部肿瘤引起穿孔未及时手术,导致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赵某某、谭某等与xx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X2823民初817号”。
二.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6日0时45分,患者赵某浩因“腹部疼痛不适4天”入住被告xx县人民医院外一科住院治疗。经初步诊断为:1、腹痛查因:急性阑尾炎?2、考虑腹部空腔脏器穿孔。7月16日下午14时,在全麻下行“右半结肠切除+肠吻合术”,手术至当日19时0分结束。术后病理诊断:(回盲部)中等分化腺癌侵及肠壁全层伴肠穿孔(手术两断端、肠系膜淋巴结4枚、阑尾均未见明显癌组织)。术后给予血浆置换、持续血液净化治疗,抗感染、输红细胞、血小板、血浆等治疗。2018年7月22日16时19分,患者赵某浩死亡。死亡原因: 1、心跳骤停;2、感染性休克DIC。
三.裁判结果
患者赵某浩在被告x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不幸死亡,经州、省两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其除了自身疾病导致死亡系主要原因外,也与xx县人民医院诊断不准确、病情观察不仔细、手术时机不及时等医疗过失行为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州、省两级医学会认定本医疗事件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xx县人民医院承担次要责任的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案以患方自行承担60%责任,医方承担40%责任为宜。三原告因亲属赵某浩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875238.94元。2019年6月3日法院判决,被告xx县人民医院给原告赵某某、谭某、赵光建赔偿350095.58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原告亲属赵某浩因腹痛入被告医院外一科,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同日下午2点做手术,术后麻醉一直未醒,2018年7月22日16时19分死亡。原告认为,因被告未及时救治,拖延14小时之后致赵某浩腹腔穿孔导致粪便入腹腔死亡,若被告救治及时赵某浩就不会死亡,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经双方多次协商,被告承认赔付50万元,正待结果时又反悔只承认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并多次要求原告起诉,声称法院判多少就赔多少。
(二)医方辩称:原告的亲属赵某浩因自身疾病导致死亡,在被告单位住院,医院没有违反治疗原则,治疗抢救是比较及时的,医院自己认为不存在过错,因此,原告主张相应的赔偿应当得不到支持。原告主张的医院各种报销后的医疗费系治疗原告亲属赵某浩的自身疾病产生的费用,理应自行承担。精神抚慰金过高,因为本案被告主观没有故意,同时,被告自身认为不存在承担责任。
(三)医疗鉴定意见:患者于2018年7月16日凌晨0时45分因“腹部疼痛不适4天”入住该院,凌晨1时54分腹平片检查报告提示:考虑腹部空脏器穿孔,医方下午2时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探查术”。医方对患者病情重视不够,从凌晨入院至上午8时19分出现感染性休克,无病情观察及与患者家属沟通的记录。急诊手术时机选择欠及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医疗事件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xx县人民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四)法院观点:患者回盲部肿瘤引起肠梗阻后发生穿孔,造成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最终致多器官衰竭死亡可能性大。患者回盲部肿瘤属于晚期肿瘤(侵及肠壁全层)且有肝多发转移可能(术中探查肝脏发现右侧肝脏隔面可触及3处结节,最大直径约2×2cm大小),肿瘤穿孔,感染难以控制,预后差,患者死亡主要系自身疾病所致。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外科学分册》外科急腹症治疗方案及原则“1.积极采取相关手段明确诊断,急腹症一旦明确需行手术治疗”。凌晨腹平片已提示“空脏器穿孔”,医方直至下午实施手术探查,医方的医疗过失与患者的死亡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骨折术后取钢板误伤神经,使肺炎加重致呼吸衰竭而死亡。2.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3.医疗纠纷:对胸痛未及时正确诊断,贻误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治疗时机。4.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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