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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辩护思路:犯数罪时,防止犯罪数额被重复计算
发布日期:2019-08-06    作者:谢涛律师
       在职务犯罪中,经常会遇到一人涉嫌犯数最的情况,在涉及到经济问题时,公、检、法有时候会将犯罪数额计算重复了,当出现这种情况时,作为辩护人一定要能够发现问题并及时指出,以免犯罪嫌疑人被过度追究刑事责任。下面我们结合一则真实案例来对这个问题进行简单探讨。
【基本案情】
陈某是某政府机关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因单位急需用钱,陈某便找樊某借款40万。某一天樊某将40万现金送到陈某办公室,陈某将其交给出纳,要出纳放入保险柜,而没有将钱存入银行。当晚这笔钱就被盗走了30万(保险柜有隔层,其中有10万藏于隔层内,窃贼没有发现)。事发后,陈某将未被盗的10万立即返还给樊某,之后又利用职权以虚假的工程合同,从单位套取38万偿还樊某30万元债务(因开发票额外产生8万元税)。后检察院以陈某犯玩忽职守罪(造成损失30万)、滥用职权罪(造成38万损失)提起公诉。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判决陈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
【律师评析】
本律师认为本案判决有误,陈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因为陈某虽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但陈某滥用职权的行为给单位造成的损失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38万元,而只有8万元,达不到犯罪的标准。
为什么是8万元?理由很简单,虽然陈某滥用职权使单位支出了38万元,但是这38万元替单位偿还了30万元的债务,这30万元的债务属于玩忽职守罪造成的损失,已经计算在玩忽职守罪之中,不应在此重复计算。
这么说可能有点难懂,那么我们来算一下账,账一算就清楚了。
单位财产变化:40万(借入)-30万(被盗)-10万(将未被盗的10万还给樊某)-38万(用于偿还被盗的30万)=-38万
通过计算我们可以看出,单位的实际财产总共减少了38万元,也就是说,陈某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行为给单位造成的损失一共是38万元,而其中30万元是玩忽职守造成的,那么陈某的滥用职权行为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就是8万元。
【经验总结】
公诉机关和法院都认为陈某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分别是30万元和38万元。如果按照这样计算,那单位的损失应该是30万加38万,一共是68万元。与我们前面计算的损失不符,所以公诉机关的指控和法院的判决明显有错,错就错在将玩忽职守罪造成的30万损失又重复计算到滥用职权罪之中。因此,在涉及经济问题的职务犯罪中,当一人涉嫌犯数罪时,尤其是数罪之间又有关联的时候,辩护人一定要防止犯罪数额被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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