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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的主体身份和犯罪数额怎样认定
发布日期:2013-10-10    作者:孙新律师
        裁判规则:行为人在国有企业改制前是该企业的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是领导小组成员,改制后是国家控股的管理者并在企业改制后的公司中持有个人股份,鉴于行为人据有双重身份,涉嫌职务犯罪的,其主体身份仍应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对待;企业改制后,在既有国有股份又有个人股份的混合制公司中,鉴于公司财产系法人财产而非股东财产,在计算行为人犯罪数额时应全额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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