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本案定性为确认亲子关系纠纷,这不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法定案由。
亲子鉴定是公民的一种人身权,受宪法和法律保护,是否亲子鉴定,是公民对自己人身权的处分;同时,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因亲子鉴定涉及人身权,不能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亲子鉴定应双方自愿,故亲子鉴定涉及身份关系应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不能强制不愿鉴定的当事人进行鉴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第2款、第75条,对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可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但是适用推定,事实上就是强迫另一方必须接受亲子鉴定,违反了自愿原则,有可能侵犯人身权。所以需慎用推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如出生证明、住院病历及缴费凭证是否有对方的名字或者信息来佐证亲子关系的存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到场,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现场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