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防检查行政处罚标准和依据
发布日期:2019-0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没收其枪支、弹药,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四条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入口岸的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
(二)污辱边防检查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五条
七、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 (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对其负责人按每载运一人处以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八、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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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照规定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旅客和货物情况的,或者拒绝协助检查的;
(三)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上下人员、装卸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七条
注: 本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