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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并处罚罚息并非无休无止计算的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19-05-12    作者:刘永超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法院执行阶段 加处罚金 最高不超过罚金 本金的 一倍。正常情况,不会无限期的按照3%日息一直计算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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