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因妻子不能生育 起诉请求判决离婚
徐先生诉称,徐先生与陈女士系经人介绍相识,后二人于2010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因徐先生婚前对陈女士缺乏了解,也未做婚前检查。陈先生于婚后发现陈女士不能生育子女,至今二人没有子女,致使夫妻感情无法维系。来自父母与长辈的压力造成徐先生与陈女士二人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陈女士离婚。
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 驳回徐先生诉请
经审查,2010年12月21日徐先生与陈女士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徐先生起诉中称双方婚前缺少了解,婚后因陈女士不能生育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但徐先生在庭审过程中未提供陈女士不能生育的证据及二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不能生育也不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故认定双方感情未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性,驳回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不能生育怎么办 不能生育能作为离婚理由吗?
本案中,徐先生因发现陈女士不能生育而诉请离婚。但是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诉请被法院予以驳回。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准予或不准离婚始终都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依据,一方不能生育并不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因此,在审理因夫妻一方或双方生理缺陷不能生育的离婚案件,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应单纯以不能生育子女而作为离婚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我国司法解释所限定的范围为“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及“难以治愈”的情况,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不能生育”能够作为判决离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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