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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祖屋遇拆迁 继承纠纷该告谁?
发布日期:2019-07-31    作者:郭庆梓律师

导读
位于京西石景山区的李家大院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其中最有气势的就是里间套院的五间正房。然而,经过百年风雨演变,李家大院已成了大杂院。1998年,李甲、李乙、李丙、李丁、李戊兄弟五人在父母去世后,对父母留下的祖屋进行了继承公证:每人分得正房一间。同时,兄弟五人也对祖屋在分割后的居住使用情况达成了一致意见:由于父母在世时,李甲、李乙、李丙、李丁均在外成家单独生活,只有李戊在祖屋内与父母共同生活,对于父母的赡养付出较多,因此四个哥哥同意只要祖屋不拆迁,李戊就可以单独对整个祖屋五间正房居住使用,但如果遇到拆迁,兄弟五人应根据房屋确定的继承份额取得各自相应的拆迁利益。自此,兄弟五人一直相安无事。谁承想,因为祖屋遇到拆迁又被列为文物,竟引发了多起诉讼,而他们对文物保护部门提起的行政诉讼,为什么会被法院驳回呢?
拆迁平地起风云 兄弟反目上公堂
为了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居住条件,从2009年5月起,当地政府将李家大院所在地区列入了拆迁开发范围。2009年7月31日,文物保护部门向具体负责拆迁开发前期准备工作的有关部门发出《关于在开发中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函》:“……三、关于乡土建筑(包括:四合院、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没有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议在拆迁工作中应给予原址保护。目前,未升级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已列入我区文史资料记载的乡土建筑有:李家大院……特此函告。” 2009年12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正式在李家大院所在地区张贴公布了拆迁公告。
在拆迁过程中,李家的五个兄弟对拆迁补偿问题各自都提起了自己不同的意见:李甲、李乙、李丙、李丁都要求每人应从自己享有产权份额的祖屋内分得一套属于自己的两居室楼房,同时每人各自还要求得到100万元的装修补偿款。但李戊认为四个哥哥在外都有自己的住房,而自己却只有祖屋一处住宅,因此祖屋的拆迁补偿应优先满足自己的居住条件改善,自己有两个孩子都要结婚成家,因此至少需要三套两居室楼房及300万元的装修补偿款才能实现“分得开,住得下”的居住条件改善目标。
李家五个兄弟为了拆迁补偿问题,共同找到了拆迁公司,不仅共同向拆迁公司出示了关于祖屋的继承公证书,而且均说明了各自的拆迁补偿要求。但由于他们提出的拆迁补偿要求与政府拆迁补偿标准差距过大,所以他们的祖屋拆迁补偿问题迟迟未能得到解决。由于李戊实际在祖屋内居住,不断推进的拆迁工作使得李戊比四个哥哥更加迫切要求尽快解决拆迁补偿问题,因此李戊瞒着四个哥哥,以自己一人的名义与拆迁公司单独于2013年4月签订了关于全部五间正房祖屋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拆迁定向安置房选房协议》等三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述协议签订后,李戊从拆迁公司领取了相关拆迁补偿款,并向拆迁部门交付了李家大院的五间正房祖屋。拆迁公司从李戊手中接收房屋后,立即将李家大院的五间正房祖屋全部拆除。
李甲、李乙、李丙、李丁得知祖屋被拆的事情之后,强烈不满。四个哥哥将李戊和拆迁公司共同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于2014年作出判决,认定拆迁公司在明确知道五间正房祖屋属于李甲等兄弟五人分别所有的情况下,单独与李戊就全部五间正房祖屋签订三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侵犯了李甲等四个哥哥的合法权益,对李甲等四个哥哥享有所有权的祖屋构成了无权处分,据此判决确认李戊单独与拆迁公司签订的三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李戊对判决不服曾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拆祖屋成文物 文保部门成被告
民事终审判决虽然已经下来了,但李家五兄弟关于拆迁补偿的问题仍没有得到最终解决:一方面,拆迁公司认为李家五兄弟提出的拆迁补偿要求过高,拒绝与他们签订新的拆迁补偿协议,而且由于祖屋已被实际拆除完毕,所以拆迁公司也认为没有提出拆迁裁决申请的必要;另一方面,李家五兄弟也知道自己提出的拆迁补偿要求比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高出太多,即使自己提出拆迁裁决申请或对拆迁公司就祖屋被错误拆除行为提出赔偿的民事诉讼,也不会得到政府或法院的支持,所以李家五兄弟也不愿通过拆迁裁决程序或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拆迁补偿问题,他们只是推举大哥李甲就拆迁补偿问题到政府信访部门进行信访。
就这样在民事终审判决生效之后,关于李家大院五间正房祖屋的拆迁补偿问题出现了一个奇特的情况:双方既签订不了补偿协议,也没人愿意通过法定程序提出裁决申请或民事赔偿诉讼,只有李甲作为李家五兄弟的代表,不停地向政府进行信访。
直到2015年,为发展京西民俗旅游工作,由政府出资在李家大院原址对包括五间正房祖屋在内的全部李家大院进行了复建,并开辟为当地民俗博物馆。2016年又正式将包括五间正房祖屋在内的整个李家大院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并升级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俺家祖屋现在是文物了!”李家五兄弟得知此事后激动不已,他们认为找到了一条解决他们拆迁补偿问题的新途径。2017年10月,李甲作为李家五兄弟的代表,以被拆祖屋产权人的身份向当地文物保护部门提交《拆除不可移动文物行为查处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拆迁公司在2013年违法拆除李家大院五间正房祖屋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并要求书面告知他们处置结果。
文物保护部门收到申请后,经过调查,于2017年12月作出了《关于申请人李甲〈拆除不可移动文物行为查处申请书〉的答复意见》:“申请人李甲的房屋被拆迁时间为2013年,而本区人民政府公布该处房屋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时间为2016年。由于在拆迁期间该处房屋未被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故不予立案。特此回复。”并向李甲依法送达。
李甲不服,于2018年1月向当地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当地政府受理后,经过调查和延期处理,于2018年4月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文物保护部门的答复行为。
李甲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仍不服,再次告到了法院。不过这次他告的不再是拆迁公司和自家兄弟,而是以文物保护部门和当地政府作为共同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李甲在行政诉讼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撤销当地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撤销文物保护部门作出的《关于申请人李甲〈拆除不可移动文物行为查处申请书〉的答复意见》,并要求重新处理。
俺家祖屋是文物 咋个俺就不能告
对于李甲的起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甲与他向文物保护部门提交申请书的申请内容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文物保护部门作出的答复对李甲自身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李甲对文物保护部门提起的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法院还认为,当地政府在这起案件中仅是以行政复议机关身份作为共同被告,在李甲对文物保护部门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李甲对当地政府提起的诉讼也应当认为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最终法院对李甲提起的行政诉讼没有给予支持。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了《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了李甲的起诉。接到法院的裁定书后,李甲提出了一个疑问:“俺家祖屋是文物,咋个俺就不能告呢?”
对于这个问题,法官明确向李甲进行解释和说明:“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文物保护权属于一种国家公共利益,并不属于公民个人自身的私人权利。一方面,文物保护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您作为祖屋的所有权人,可以依法向拆迁公司提出拆迁补偿要求,或依法向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裁决申请。但无论祖屋在什么时候被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您都不能基于对祖屋享有的所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文物部门对祖屋履行文物保护权。另一方面,您向文物部门的举报权与文物保护权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虽然根据相关规定,您作为公民具有向文物保护部门举报有关损害祖屋文物违法行为的权利,但这种举报权与文物保护权不同,举报权仅是一种向国家有关部门执法提供线索的权利,这种举报权与举报人自身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综合这两方面原因,法院认为您与祖屋属于文物以及引发的文物保护问题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法院认定您没有权利就文物保护问题提起行政诉讼。”经过法官的解释说明,李甲最终没有提出上诉,而是与兄弟们商量通过其他方式寻求解决祖屋的拆迁补偿问题。
■法官释法
谁有权对文物保护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在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中,文物保护权利是一种公共权利,文物保护主体应当是国家,所以文物保护权的权利主体当然也只能是国家,在实践当中只能由有关国家政府部门代表公共利益依法行使。因此除国家之外的任何集体或个人不能以其享有文物物权为由,主张享有文物保护权。
在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中,举报投诉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实体性权利,它只是一种程序性权利,目的仅在于启动一项行政执法工作。举报人通过举报投诉行为使行政机关启动的行政执法工作既可能是为了维护举报人个人私人权利,也可能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者二者兼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提出行政诉讼。具体在因举报投诉引发的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只有在为维护个人自身私人权利时提出的举报行为,才能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说才能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那么在我国到底谁才有权对文物保护问题提起行政诉讼维护文物保护利益呢?根据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修改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属于公共利益的文物保护利益只能由有权机关通过不断完善后的公益诉讼方式,才能向法院行使行政诉讼的诉权。所以公民个人不能以自己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文物保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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