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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裁判规则15条
发布日期:2019-07-31    作者:周汝东衡水律师

最高法院:信用卡诈骗罪裁判规则15条2019-07-31 周汝东律师
1.窃取他人开卡邮件并激活信用卡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王立军等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在信用卡申领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截取的开卡信件及知晓申领人身份信息的便利,私自激活信用卡,并以信用卡卡主的身份刷卡取现或者消费,侵犯他人财产权的同时也侵害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3辑(2013.4)
2.冒用被害人信息,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绑定他人信用卡透支窃取卡中钱款,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满喜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冒用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银行卡信息,通过被害人手机中的消费软件透支人民币至被害人的银行卡中,再通过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将银行卡中的该项钱款转至行为人自己的支付宝账户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号:(2018)京0117刑初3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4辑(2018.6)
3.银行同意分期还款,如持卡人拒不还款,仍需满足经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方可认定为恶意透支——刘东洲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银行同意持卡人分期还款的,应视为与持卡人达成新的合意,还款数额、还款期限应按照分期后的具体情况予以确认。此后,如持卡人拒不还款,仍需满足经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方可认定为恶意透支。
案号:(2016)京0102刑初148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4辑(2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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