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抢险、抢修。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如果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则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根据《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充装液化气须有专业人员,在特定的设备和条件下进行。若不能证明自己在充气过程中采取了气瓶质量检测等措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实,显然系违规操作行为。
使用者在开启液化气罐阀门和液化气灶打火等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的行为,也不能排除当液化气外泄着火时,使用者未能及时正确消防,最终导致液化气罐受热而爆炸的可能性。
如果事故调查结果表明本次爆炸是由于天然气经营者的过错导致爆炸,可据此向天然气经营者主张赔偿数额。
如果事故调查结果表明本次爆炸是由于使用者使用时的疏忽大意所导致,那就应该由使用者自己承担责任。
家中因煤气罐发生爆炸而发生火灾,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使用者对液化气瓶进行充气的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液化气瓶本身为较为危险的生活工具,在使用和填充气体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和检查。
第一,作为该液化气瓶的使用者,日常使用中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安全的使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应承担本次事故的60%责任;
第二,作为从事为液化气瓶充气专业企业,对已经超过使用年限的液化气瓶没有予以停止充气,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查而是采取放任的态度仍进行充气,为本次事故的发生埋下安全隐患,故此应对本次事故各自承担30%的责任;
第三,作为从事煤气更换的人员,同样没有尽到必要的检查提示义务,本身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1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