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帮朋友接人出车祸,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件基本情况简述
丁XXXX邀请两位朋友去KTV唱歌。在去KTV之前,驾车的丁XXXX帮朋友接人,不幸发生车祸。结果丁XXXX不仅获刑,而且要承担5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丁XXXX在支付12万元赔偿款后,以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两位朋友诉至法院。
丁XXXX与王甲是朋友,王乙是王甲的堂弟,平时三个人的关系不错,常在一起聚会玩耍。2016年2月9日下午,丁XXXX驾车到王乙家中接王甲和王乙二人到自己家玩。傍晚时分,三人商量去KTV唱歌,王甲说想去县城接其女性朋友一起唱歌。因为都是朋友,丁XXXX就驾驶登记在其妻名下的车牌号为豫G1Q×××的微型客车载着王甲、王乙前往县城。
当天20时许,丁XXXX驾车自东向西沿311省道行至一路口300米处时,与同方向徒步在前行走的刘XXXX相撞,造成刘XXXX受伤,豫G1Q×××号微型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丁XXXX驾车逃逸。封丘县公安局交警队认定丁XX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XXXX受伤后先后在封丘县中医院、河南宏力医院、新乡中心医院等几家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并右上肢不全瘫、右臂丛神经损伤、颈2椎体骨折、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刘XXXX右臂丛神经损伤构成五级伤残,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丁XXXX向刘XXXX支付了2万元。2017年3月16日,封丘县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刘XXXX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6.7万余元,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封丘支公司赔偿刘XXXX12万元,丁XXXX赔偿刘XXXX52.6万余元,诉讼费1万余元由丁XXXX负担。2017年5月23日,刘XXXX与丁XXXX的妻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签协议时丁XXXX方先支付10万元,剩余的款项在每年6月1日前偿还5万元,直至偿完为止,刘XXXX要求对丁XXXX判处缓刑。2017年6月5日,封丘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丁XXXX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面对巨额赔款,丁XXXX寝食难安,无奈,他将两位好友王甲、王乙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结果
封丘县法院经审理,判决王甲支付丁XXXX赔偿款3.6万元,王乙支付丁XXXX赔偿款1.2万元。
三、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案中,丁XXXX驾车与王甲、王乙一起到县城接王甲的朋友,丁XXXX与王甲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义务帮工关系,在帮助王甲接人的过程中,丁XXXX致刘XXXX受伤,作为被帮工人的王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丁XXXX负全部责任,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对于刘XXXX的损失,丁XXXX与王甲承担连带责任,但在之前的诉讼中,刘XXXX并未有此项主张。根据《民法总则》的公平原则,应当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此次帮工活动中,王甲的受益是有限的,不能要求其对丁XXXX的所有侵权行为都承担责任,故法院对丁XXXX已先期支付给刘XXXX12万元损失部分的责任予以划分,酌定王甲承担30%的责任,丁XXXX承担60%的责任。王乙是同乘人,与丁XXXX、王甲前往县城的目的一样,是去唱歌、玩耍,虽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但按照公平原则,应当给予丁XXXX一定的补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