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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人因帮工受伤被帮工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8-04-12    作者:钟如超律师
乙某为丙某提供配房墙面装饰及院落路面硬化劳务,工作完成结算后,乙某于2015214日上午,至丙某家中取其所有的搅拌机。因搅拌机较重,乙某让丙某找人帮忙,丙某随找其邻居甲某前来帮忙。在搬运过程中,甲某受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原告甲某在为被告乙某提供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乙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乙某作为原告帮工活动的最终受益人,在明知其搅拌机较重且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仍让原告从事搬运活动,并致原告受伤,原告的损害后果与其帮工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故对原告在帮工活动中受到的损害,被帮工人乙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本院依法酌定被告乙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80%的责任。原告甲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提供帮工活动中未注意自身安全,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本院依法酌定原告甲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20%的责任。原告是在搬运较重、且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搅拌机过程中受伤,该搅拌机所有人为被告乙某,被告丙某不是帮工活动的受益人,对于原告的损害后果,被告丙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乙某与被告丙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影响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之间的帮工人与被帮工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不予审查。
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 钟如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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