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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承诺买房送装修爽约,购房人起诉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9-07-29    作者:汤圣泉律师

案情介绍
2015年2月14日,张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清水房。同日,双方签订《精装修确认单》,载明:精装修内容为B套餐,套餐以外费用由业主自行支付,标准套餐费用由房地产公司支付给装饰公司。并将B类交房标准作为确认单附件。2017年1月10日,房地产公司向张某交付清水房。房地产公司还将涉案房屋的装修款支付给了装饰公司。同日,张某与装饰公司签订《精装房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4月27日,经房地产公司参与,张某与装饰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装饰公司承建的精装修工程未能按期交付,双方确定B套餐交房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如未按期交房,装饰公司每月支付张某3000元违约金。双方约定的交房期满时,房屋精装修工程仍未完工。2017年7月4日,房地产公司向张某转账支付3000元,并在附言中注明支付精装修违约金。此后,装饰公司一直未交付精装修房屋。
近日,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房地产公司交付精装修房屋并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房地产公司之间不构成精装修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三中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交付标的物为清水房,但在同日双方共同签字的精装修确认单内容系对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张某与房地产公司形成精装修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精装修B套餐属于房地产公司应当向张某交付的标的。张某与装饰公司并没有装修意思合意,装饰公司实际上是代为履行房地产公司的精装修合同义务。房地产公司自愿向张某支付违约金,也可以印证精装修属于房地产公司的合同义务。据此,重庆三中院遂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开发商承诺向买房人张某赠送精装修套餐,看似双方成立简单的赠予关系,实则在开发商与买房人之间成立带精装修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装饰公司在本质上是代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如因装修出现违约,开发商应就装饰公司的过错向买房人承担违约责任。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消费者在购房前应对商品房的优惠方式、赠送条件作全面了解;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装修过程中,注意保留票据、照片、视频等凭证。一旦遇到迟延交房、装修质量瑕疵等问题,及时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消费者协会或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或直接诉诸法院,依法、理性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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