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哪些情况涉嫌虚假诉讼,下面这个判决说得很清楚了,请看:
判决书节选:
关于本案是否属于虚假诉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如前所述,本案借款有《借款合同》《借据》足以证明冯某与何某双方存在涉案借款关系,且涉案借款已汇进何某账户,何某亦已确认收到涉案款项,同时冯某在一审中已举证证明其出借资金的来源,何某、国某公司主张本案是冯某炮制的虚假贷款诉讼,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案诉讼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