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上诉案。
上海欧宝公司诉称,2007年起陆续借款给辽宁特莱维公司共计8650万元人民币,辽宁特莱维公司以商品房滞销为由拒不偿还,上海欧宝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辽宁特莱维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650万元及利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上海欧宝公司要求偿还欠款的请求有理,应当得到支持,遂作出判决。但辽宁特莱维公司的另案债权人谢某提出申诉。辽宁高院在再审过程中,查明了大量复杂的事实,最终认为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法律关系,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上海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海欧宝公司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围绕两家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两大疑点,巡回法庭结合双方提供证据和依职权调查获得的相关事实,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确认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夫妻关系,两人出于达到转移款项、躲避债权人追债等目的,虚构了这笔债权。最终,法庭当庭判决驳回上海欧宝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第一起虚假民事诉讼案,实际上,类似这样的虚假诉讼在各级法院都广泛存在。随着民间借贷等民事经济活动的持续活跃,虚假诉讼呈现多发、高发态势。来自最高检的统计数据显示,从2012年至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虚假诉讼案件6829件,其中向法院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4972件,移送犯罪线索957件。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又对1000多件虚假诉讼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
在被发现的虚假诉讼案件中,有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有的是为了减少甚至免除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数额,有的是为了阻止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涉及的领域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商标侵权纠纷、劳动报酬纠纷、保险纠纷等。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关系相对比较简单,伪造证据、虚构事实都比较容易,当事人通过串通达到非法目的不易被发现,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据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吕洪涛介绍,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也发现,在有些地方出台房屋、车辆限购政策后,“以房抵债”“以车抵债”类的虚假诉讼呈现集中出现的态势,“有的中介机构人员为不符合限购政策或限制买卖过户的房产交易人‘支招’,编造虚假的债务关系,通过诉讼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