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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他人出具的巨额借条,没有资金交付的证据,法院是否支持这样的债权请求?
发布日期:2019-07-25    作者:刘忠洲律师

持有他人出具的巨额借条,没有资金交付的证据,法院是否支持这样的债权请求?

原告团结公司经营范围为高新技术开发及咨询、对高科技产业的投资等。被告宏宇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等。2006年12月19日至2012年4月20日,团结公司与宏宇公司间因股权、土地开发等形成多笔借款,滚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部分借款的支付与偿还系通过案外人进行。
其中,团结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有1440万元借款仅有宏宇公司向团结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无团结公司向宏宇公司支付借款的凭证。具体情况为:2007年10月15日,宏宇公司向团结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一份,金额为440万元。2008年11月3日,宏宇公司向团结公司出具借款《收款收据》一份,金额为700万元。2009年10月13日,宏宇公司向团结公司出具借款《收款收据》一份,金额为900万元,但实际情况为2009年10月30日至2009年11月12日,团结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宏宇公司支付借款三笔各200万元,共计600万元,尚有300万元借款无支付凭证。
法院认为,团结公司虽另持有宏宇公司向其出具的1440万元借款收据,但并未提交借款相关支付凭证,在宏宇公司辩称对实际出借款项存疑时,团结公司应负有举证义务,在没有相关证据证实该部分借款实际发生的情况下,结合双方通过银行转账、出具收款收据的交易习惯及借款金额较大等事实综合考虑,本院对该1440万元借款是否实际发生的事实依法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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