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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法律关系,正确运用法律程序
发布日期:2019-07-23    作者:武景生律师

2008年原告隋某到被告恒昌公司处烧锅炉,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工伤保险,担任了代班班长,每月工资1,000元,11月隋某在上零点班时受伤,经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诊断为:“腰椎体及棘突骨折、椎管狭窄、脊髓损伤、截瘫”。隋司运住院治疗68天,住院期间恒昌公司支付了医疗费。2017年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人身损害赔偿120万诉至法院。 2017年本律师代理原告隋某诉被告恒昌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方请求多年前的工伤问题引起人身损害赔偿120万,我方坚持隋某与恒昌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而非隋司运主张的劳务关系,故适用仲裁前置,隋某应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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