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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方称重大误解拒绝过户 什么属于重大误解
发布日期:2019-07-22    作者:李丹律师

导读:无论是房屋价格,还是房产位置,亦或是房屋的附属设施,都是购房人选择房屋的重要依据。那么,当作为选择依据的条件存在重大误解时,合同可以解除吗?如何判断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重大误解?请看下文案例。 案例简介:原告称房屋合同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恢复自己份额
原告冯某在起诉时诉称,原告在充分相信陈某的情况下,未实际了解涉讼房屋真实价格,误以明显低于公平交易价格向陈某转让了其享有的系争房屋3/4产权份额。被告不仅未向原告告知系争房屋的真实行情及相关补偿意向,也未依照买卖合同向原告支付购房款,故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本市某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地产权利恢复为原告冯某四分之三、被告陈某四分之一按份共有的相关登记过户手续。被告辩称,房屋买卖是原告深思熟虑的结果,并不存在重大误解。
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是原告深思熟虑的结果,并不存在重大误解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重大误解的构成其一是对与合同订立有密切关系的重要事实的误解,如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的误解,其二是误解造成对当事人的重大不利的后果。冯某出售的是与陈某共有房屋的产权份额,交易过程从2010年6月委托签订买卖合同至2010年8月亲自去公证处办理买卖合同的公证,2010年9月亲自至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期间还至公证处撤销了遗嘱公证,其一系列行为表示其对系争房屋的买卖是经过慎重考虑后才决定,其对于房屋买卖的法律行为及后果认识清楚,并不存在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等重要事实的误解。
律师说法:出卖人对房屋买卖的法律行为及后果认识清楚 不属于重大误解
《合同法》54条规定,重大误解的合同可撤销。关于重大误解的标准,《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在本案中,一系列行为表示其对系争房屋的买卖是经过慎重考虑后才决定,其对于房屋买卖的法律行为及后果认识清楚,并不存在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等重要事实的误解。
以上就是对“房主称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拒绝过户什么属于重大误解”问题的解答。虽然重大误解的合同可撤销,但重大误解的行为在证据上要求较高,必须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如果您也在购房的过程中碰到类似问题题,请咨询房产专业律师。(此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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