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撤销、可变更的重大民事误解
发布日期:2019-07-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可撤销、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非根本性有效条件,表意人依法可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法律,它包括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二种情形。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在立法史中,最早以法的形式建立可撤销、可变更的重大误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是罗马帝国的《查士丁尼法典》中的“短小逾半规则”(半价规则):即在买卖土地受到低价损失超过价格的一半时,应补足价款或宣告合同无效。20世纪立法的美国《统一商法典》、《合同法重述》也都明确规定重大误解的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我国在1987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通则》中的第5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中的第71条及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合同法》第54条,对可撤销、可变更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大误解制度均有规定。本文下面就对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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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据以研究的一个案例。何某建有店房一栋,后将该房出卖给王某,双方签订一份《房屋转让书》。转让书约定,房屋面积为300平方米,房屋总价为44000元,并约定了付款期限。签字后,王某当即预付给何某购房款6000元,并在转让书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