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婚外情案件索赔依据大全和11个典型裁判规则汇总
各类婚外情案件索赔依据大全和11个典型裁判规则汇总
婚外情案件索赔法律依据和典型裁判规则一览
一、夫妻一方就重婚婚、同居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1〕44号)
9.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与自己配偶重婚、同居的第三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以自己配偶和第三者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婚姻法》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
25.《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的相关规定。
二、夫妻一方就非重婚、同居的出轨行为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4)《因婚内私生他人子女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如何处理》(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4集)
男方在离婚后才发现自己养育了多年的儿子竟是别人的孩子,起诉要求女方精神损害赔偿。最终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判决女方赔偿男方精神损失。
问:王某与董某结婚并生育一子,双方离婚后,王某进行亲子鉴定,发现自己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遂起诉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25万元。对此类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是否应当支持,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女方确有过错,且对男方构成精神伤害,故应当支持;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女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抚养非亲生子女能否视为一种精神伤害有待商榷,故不宜支持。请问哪种意见比较妥当?
答: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男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的抚养义务,男方得知事实真相后,当然有权利追索以前所支付的抚养费。从男方的角度来看,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对其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故其同时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赔偿精神损失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两码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并不一定构成“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赔偿要件,即通奸生育子女与“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能等同。而判决女方赔偿精神损失的依据应是《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三、同居关系期间“出轨”的赔偿
法律依据与说明: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附理解与说明)
十六、一方以同居为由请求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需要做中止妊娠手术请求男方分担部分因此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说明:第十六条是对同居期间“青春损失费”及有关费用主张能否支持的裁判指引。
同居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如果没有侵权行为发生,单纯以同居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但对于同居期间女方还需要做中止妊娠手术的情形,基于公平原则,可以要求男方分担一些由此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二)》一文中亦持该观点,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第89辑第101页。
二十一、存在同居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为由提起违约之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说明:第二十一条是对同居期间能够以违反忠诚协议为由提起违约之诉问题的裁判指引。
未婚同居关系并非婚姻法保护范围,恋人之间相互忠诚属于道德范畴,不宜由法律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一文中亦持该观点,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11辑第47-48页。
三十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接受方要求给付方支付该补偿或者给付方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法婚姻当事人以其配偶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给付给第三人导致其财产权受到损害为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根据有关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及上述财产性补偿对合法婚姻当事人日常生活需要的影响判定有关当事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是否有效。
说明:第三十六条是对于因婚外第三者引起的财产纠纷如何处理的裁判指引。
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曾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其主要理由在解除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规范意旨。但为了平衡合法配偶的权利,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对于超越家事代理权的大额财务给付,应当赋予合法配偶返还请求权。
四、婚外生子的赔偿
法律依据与说明: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附理解与说明)
三十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生育子女并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受骗方要求另一方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处理。
说明:第三十八条是对一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裁判指引。
配偶将本没有亲子关系的子女谎称为有亲子关系,具有欺骗对方的主观故意,使配偶的身份权受到侵害,应属侵权行为,受到侵害一方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一文中亦持该观点,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11辑第61-62页。
四十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生育子女并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受欺骗方要求返还其在双方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可酌情判决返还;受欺骗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用应否返还,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说明:第四十二条是对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裁判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4月2日《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1991】民他字第63号)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
五、忠诚协议的赔偿
法律依据与说明: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附理解与说明)
三十七、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说明:第三十七条是对违反婚内忠诚协议引起的纠纷如何处理的裁判指引。
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与婚姻法的上述规定意旨并不冲突,亦不违反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中的赔偿金具有违约赔偿性质,应受法律保护,但该协议存在可撤销或者可变更事由时,应当准许有关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一文中亦持该观点,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11辑第55-56页。
实务参考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4期《关于2012-2014年离婚案件相关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
当初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时,对“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即“夫妻双方签订相关忠诚协议,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调整。”但由于对该问题的争议过大,起草过程中将其搁置。
虽然“忠诚协议”问题缺乏相关规定,但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故目前各地法院裁判不一。有认定“忠诚协议”有效的,也有认定无效的,还有主张“忠诚协议”属于道德、感情范畴的协议,法院不应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一旦法院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当事人就要费尽心思证明对方具有出轨的行为,势必出现捉奸成风的负面社会效应,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及权衡利弊,我们更倾向于法院对有关“忠诚协议”问题不予处理,此类协议应当依靠当事人自觉自愿的履行。
十一个典型裁判规则汇总(参考法信案例增补)
一、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陆某诉陈某离婚案
案例要旨: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长达3年之久,应当认定夫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应认定一方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过错,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陈某与她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陆某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陈某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陆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件(北京)》2015.11.20
二、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原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女,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为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件(河南)》2015.11.20
三、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案例要旨: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经鉴定,发现与子女之间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的,严重损害了配偶之间的感情。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与子女之间无血缘关系并不存在抚养义务,因此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返还相关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这和我国社会一般大众因为习惯、传统等原因对婚姻家庭的认识有很大关系。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张某在得知张某某并非自己的亲生子后,其精神受到伤害,要求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正当合法,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张某某因与张某并无血缘关系,张某对其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法院对张某要求蒋某返还自己已承担的张某某的抚养费的主张予以了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15.12.04
四、为婚外情调查合同支出的费用不属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范畴
案例:何某诉赵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不履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与他人同居并生子,此不忠行为对夫妻另一方造成严重的感情伤害,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准予双方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因调查过错方婚外与他人同居生子而支出的调查费,不在损害赔偿的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离婚损害赔偿中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均是基于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强调的是对因受配偶侵权行为损害的无过错配偶提供经济和精神上的救济,为婚外情调查合同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范畴。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典型案例精选》(2008-201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
五、离婚协议载明一方与他人同居,协议虽未生效,但不影响该协议的证据效力,可证明本案存在同居事实
案例:卢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中关于离婚协议效力问题的规定应理解为,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人民法院只应对财产分割方面的协议效力予以否定,并不因此直接对双方确认的事实予以否定。而且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对该事实(非法同居事实,编者注)提供了一系列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对该证据(编者注:《离婚协议》中被上诉人自认的婚内非法同居行为)佐证。而被上诉人并无充分反证证明自己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自己非法同居事实方面的表述违背自己的意愿,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采信。原审认定事实有误,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来源:吴杰臻、陈蕊伶律师代理的珠海市中级人民法(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060号案
六、妻子酒后与婚外异性一夜情致宫外孕,须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例:杜某诉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案例要旨:关于陈某主张杜某在离婚中有过错,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陈某提交的短信往来记录、电信部门业务凭证以及手机原物核对。时间及电话号码均可互相印证,可证实短信内容确为二人往来内容短信。从短信内容“我已经这样了,要你原谅我是不可能的……全是我的错”“反正那次也是喝醉了才这样的,他也不知道我怀孕”“我也知道对不起你”可反映,杜某确实在“怀孕”这件事上做了对不起陈某的事情,进而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给陈某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鉴于杜某在短信内容上有认错和悔过的意思表示,给予过陈某一定的慰藉,法院酌情额定杜某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来源: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575号案
七、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张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双方忠实于对方,是维系夫妻感情的重要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存在长期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无过错方以一方对婚姻的不忠行为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北京法院网2015-3-31
八、偶尔、隐蔽的婚外性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不可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维某、林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偶尔的、隐蔽的婚外性行为不包括在范围内。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捉奸”获得的证据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有必然联系,配偶一方与他人有通奸的性行为,另一方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据此理解为“同居”,也不能据此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来源:重庆法院网2014-6-23
九、因一方存在婚外性行为,且曾表示对无过错方在精神上遭受的巨大伤害予以补偿,故可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
案例:李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关于李某是否应当向李某1赔偿精神损失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李某在与李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有李某给李某1的书信予以证实,同时李某曾表示要对李某1在精神上遭受的巨大伤害给予补偿,故原审法院据此判决李某想李某1支付一次性精神损害赔偿款3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649号
十、夫妻一方主张对方婚内出轨并未提供确凿证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程女士诉张先生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诉请离婚的,法院应予以支持。一方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无过错方可要求其配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但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北京法院网2015-3-5
十一、离婚时以另一方嫖娼请求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刘某诉龙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感情不和且分居已满2年,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嫖娼虽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婚姻内的过错行为,但并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因此夫妻一方以对方有嫖娼行为为由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