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抢劫强奸并猥亵妇女,犯数罪应当如何量刑?
男子抢劫强奸并猥亵妇女
1994年冬至1996年10月底,被告人王军录先后尾随女性路人任某、袁某、赵某、张某、周某、李某至陕西省陇县曹家湾乡街道等偏僻处,采用恐吓、威胁等手段劫取现金共计580余元,强奸3人、强制猥亵2人。案发后,被告人王军录逃匿在外,后于2011年10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犯数罪应当如何量刑
检察机关遂以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将被告人王军录公诉至陕西省陇县人法院。
庭审中,被告人王军录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认可,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陇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军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王军录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刑罚原则判决。
2012年2月28日,陇县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军录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此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