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9-07-19 作者:
田鲁剑律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关法律知识
»
深圳市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
深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
深圳市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
深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 深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和量刑处罚标准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和量刑处罚标准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实践认定标准
»
2018河南省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