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在保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
导读:【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买卖合同中在保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基本案情2018年7月,RX公司与KL家具生产厂订立了有关木门的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KL家具生产厂...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买卖合同中在保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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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7月,RX公司与KL家具生产厂订立了有关木门的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KL家具生产厂按照RX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加工木门,并由KL家具生产厂负责相关的运输、安装工作。在加工完成后的安装过程中,RX公司变更设计图纸,导致有部分已经完成加工的木门未进行安装,KL家具生产厂认为RX公司应当按照原合同确定的安装费向其给付,RX公司则认为,安装费应安装实际发生的费用确定。同时在KL家具厂完成安装后的一周内该木门出现质量问题,KL家具厂派人上门维修后,双方就该维修费用的给付再次发生争议。RX公司认为,由于该木门尚处于保修期,因而对于该质量损坏应由KL家具厂承担维修费用;但KL家具厂则认为,该木门损坏是因为人为原因和水泡导致的,RX公司应承担维修费用。双方就上述争议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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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争议焦点一: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中,中途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最后合同价款的确定依据为原合同,还是实际发生内容?争议焦点二:买卖标的物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出卖人和买受人谁应承担不利后果?
在第一个争议焦点上,法院认为,对于木门的安装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由于在安转过程中RX公司对安装图纸进行了变更,实际安装的木门数量减少,因而RX公司向KL家具厂给付的安装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的部分为准。在第二个争议焦点上,法院认为,对于维修木门产生的费用,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在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由KL家具厂承担,但是因RX公司人为因素导致损坏的,维修费用由RX公司承担。”本案中KL公司主张RX公司对于木门的损坏有过错、人为因素致损的主张并未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对于KL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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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对于合同履行以及承揽合同的规定,买受人中途变更图纸,有部分木门未进行安装,对于安装费用,应以实际结算数量为依据。但出卖人有权对因买受人中途变更要求而造成损失的部分要求买受人赔偿。
对于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的维修费用,出卖人认为造成木门损坏是由于人为原因以及水泡造成的,与木门质量无关,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由买受人承担。而买受人则认为,出卖人作为该木门的销售方和安装主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其在木门的保修期内负有维修的义务。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出卖人主张买受人对于木门损坏有过错的,出卖人应承担关于木门损坏原因的举证责任。但根据出卖人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出卖人对该木门进行过维修,但是并不能证明该木门损坏的原因。因此法院认定,出卖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人为损坏。(此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