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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给婚外第三者
发布日期:2019-07-16    作者:丁嫣律师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规定作为婚姻法的基本规定,确立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然而现实生活中,夫或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而存在婚外第三者的情况并不鲜见。在这种存在婚外情的情况中,存在婚外情的夫或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给予婚外第三者的纠纷亦时有发生。 
具体则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把握: 
第一,从婚姻法对财产处分的相关规定来看,夫妻受损害一方可基于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向非善意第三人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将“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界定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另外,从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所规定的要义来看,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的,只有在第三人善意取得、支付合理对价并且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形下才可保护第三人对该不动产的合法权益;否则夫妻另一方有权追回该不动产。据此,夫妻双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当在平等协商后一致处理,否则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就构成擅自处理。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若第三人基于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而取得相应利益,而第三人不属于善意,则夫妻另一方基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就可对抗该第三人,即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要求非善意第三人返还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给其的财产利益。 
第二,从夫妻受损害一方的角度来看,其实际系基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共有权益而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明确约定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取得的共同财产形式应为双方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依据共同共有的一般理论,共同共有财产是一个非分割性的整体,共有人任何一方均对全部共同财产享有不分份额的共同所有权,共有人也不得在共同财产上划分特定份额,除重大事由外也无权在共有期间申请分割。因此,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共有决定了双方虽然对共同财产均享有平等处理权,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各自享有一半处分权。只有在婚姻这一共同共有基础事实关系终止时,双方才能分割共同财产,确定相应份额。 
第三,从对该类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人民法院应当只判决婚外第三者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夫妻一方擅自对婚外第三者作出给付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纠纷,一般都是由夫妻中的无过错方基于婚姻这一法律事实作为原告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要求婚外第三者即被告依法返还相应财产利益。而对擅自作出赠与行为的夫妻另一方,其在诉讼中的地位通常是被告或第三人。基于以上分析,婚外第三者构成不当得利,法院判决其向原告返还相应财产利益,并无问题;但同时应当注意的则是对于擅自作出赠与行为的夫妻另一方,在双方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下,法院不应直接判令其与婚外第三者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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