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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经律师辩护后仅获刑一年
发布日期:2019-07-15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介:20184月下旬至1013日期间,被告人周某冒充宁阳县公安局人民警察骗取被害人李某信任后与李某确立恋爱关系。之后周某以借口帮助李某申请公租房、公租房装修、帮助李某女儿林某某解决工作、帮助林某某购买公安机关处理车辆、帮助李某哥哥郭某某、妹妹郭某办理社保等方式骗取李某现金人民币共计38580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招摇撞骗罪,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201810218时许,被告人周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的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李某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招摇撞骗罪的罪名,但考虑到被告人周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又因被告已经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请求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招摇撞骗罪的罪名成立。同时,认可辩护人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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