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2日下午,盈辉律师团队周学习正常进行,本期主要内容为验资流程与股东补充增资、瑕疵股东表决权限制、股东抽逃出资等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为了维护好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团队将不断钻研、学习,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一、未经增资验证程序是否可以以此否定股东补足增资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验资是一项注册会计师法定审计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很多公司在新增资本的时候,并未经过增资验证程序。公司在增资时经过了验资,后股东将增资款抽回,公司在会计处理上记载为对股东的其他应收款,后公司又将股东汇入的相应款项在会计处理上记载为补入资本款,至此,股东完成了对公司抽回资本的补足。未经增资验证程序不能否定股东补足增资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二、在公司章程未规定的情况下,能否限制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限制的只是股东的自益权,是合理的限制。但是,股东的表决权属于共益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权利,不得予以限制。
三、如何认定股东抽逃出资?
在《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中具体规定了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需要两者同时具备:一个是形式要件,具体表现为该条罗列的“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各种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出资的具体情形;另一个是实质要件,即“损害公司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