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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高等院校的退学权的行政立法法依据
发布日期:2019-07-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体系中, 退学权一直是高校所掌握的较为关键的权力。而在如今高等教育改革, 国家对高等院校的学生提出更高要求的背景下, 退学权的使用不可避免的变得广泛。但在这一权力行使的过程中, 一些复杂的现实矛盾也体现了出来:在学生凭借宪法中所规定的受教育权来与院校做出的退学处分做抵抗的同时, 院校仍坚持将退学权的行使作为自身管理体系的重要一环。究其缘由, 在于相关单位行使退学权的立法依据不完备或缺失, 而宪法、高等教育法等上位法与各个高等院校的规定、制度之间有着清晰的矛盾和冲突。在本文中, 笔者将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
  关键词:高等教育; 退学权; 行政法;
  一、定义阐述及问题分析
  (一) 定义阐述
  在目前国内的现行行政法规中, "退学权"并未作为一个明确的权力被提出。可以找到的有关于"退学"的条文则是出现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在该规定的第二十九条中, 规定了如果学生在学习或者是身体上出现了重大的问题, 被学校以退学处理, 这是属于学校的正常学籍管理, 并不能作为处分来看待。而在第六十二条中所涉及的, 学生由于道德或者行为方面有较大缺陷或过失, 而被学校以退学处理并开除学籍, 这才是一种处分措施。这样的差异在实践中有着一定的意义, 有利于院校根据现实情况的差异进行管理。然而, 在对退学权这一权利进行界定时, 笔者认为, 应当脱离对其外在的体现形式的研究, 深入研究其内涵和根本。事实上, 不管是上述两条法律条文中的哪一条, 在处理过程中, 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即强制开除学生学籍。这一行为使得校方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转变, 在物理意义上影响和损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所以说, "退学权"在实践当中的定义应该是:学校以法律规定的原因和操作流程使剥夺被退学对象的受教育权的权力。而其性质也应当是院校针对被退学者的受教育权利的惩罚措施。
(二) 相关问题分析
  在如今高等院校行使退学权的过程中, 有着一些亟待改善的不足和缺陷, 具体如下:
  1. 权力主体设置过于广泛。
  在如今的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实践中, 退学权行使主体的泛滥使我们需要正视的一个问题。主题范围广泛, 从层次较高的中央的教育部门, 到省级的教育机关, 再到各个高等教育院校, 都能够依据相关的《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行使"退学权".
  2. 权力主体界限不明, 规定之间存在冲突。
  在目前的学籍管理中, 常常会存在着相对下层的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与逾越了相对上层的主题的权力的现象。此外, 有时下位主体所出台与行使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位主体的规范之间会有着不统一乃至矛盾。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出台并执行的规范文件《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给出了学校能够合法地依据具体事实使用"退学权"的六大情况。但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 许多学校在其自身的规范性文件中加入了使用"退学权"的事由。例如"考试中的不诚信行为""品质低劣、三观扭曲""传播不健康内容".这无疑使得在寻找行使"退学权"的合法事由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混乱和不统一。
  3. 文件内容缺乏规范, 执行程序不够正当。
  这一问题在实践中重点体现在规范性文件中对受教育者的权责关系的界定的不科学。同时被教育者的许多权利例如知情权、申诉权等在实践中都缺乏必要的保证, 校方的权力行使也缺乏有力的依据。
  4. 文件形式缺乏统一性。
  在众多教育部门与高校颁布的权力行使的依据性文件中, 形式并没有得到高度统一, 而是存在着许多以"决定""意见"等性质的文件而非是"规范", 这也会在实践中造成一定的困扰。
  综上, 这些缺陷和不足只所以会长期存在,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的立法体系中缺乏对"退学权"这一权力的规范。仅从权力的来源这个方面来说, 高校是有着法律的授权的教育机构, 有着行政主体的属性, 其行使退学权的行为也应当归类为行政行为, 理应处于行政法的规范范围内。高校对退学权的行使, 其性质归根结底是在管理学生, 是一种针对被处分者受教育权的处分, 理应被纳入到行政诉讼的范围中来。
  二、退学权行使中应体现的行政法原则
  (一) 法律保留原则
  这一原则的体现, 主要是为了对退学权行使的主体及其层级进行规范。这一原则的具体定义为, 对于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影响、限制等行为, 都应当归属为立法事项, 其进行一定要有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的制定来进行规范, 而各级行政机关不能够逾越职权进行规定。同时, 行政机关的在行使何种权力时背后也一定要有法律的根据。
  虽然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里关于"法律保留"的条文, 例如《立法法》的第八条中, 并未直接将"教育"作为一个保留事项写明。然而, 我们需要看到的是, 在宪法所确定的公民所应当享有的正当权利中, 受教育权位列基本权利中。而高等院校是具备一定公权力性质的机构, 其对于退学权的行使能够直接地影响到宪法所规定的受教育权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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