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随他人进酒店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导读:近日,周女士入住位于大学东路的永恒朗悦酒店,被两名陌生男子尾随闯入房间。两男子搜走了周女士随身携带的现金、手机和银行卡等财物后逃之夭夭。男子已经构成抢劫罪,但是是否符合抢劫罪的加重要件“入户抢劫”了?本文将进行讲解。尾随他人进酒店抢劫
据报道周女士来到位于大学东路永恒朗悦酒店办理入住手续。周女士刷卡进屋,还没来得及关门,就被那两名男子从后面推入房间。两名男子用房里的被子将周女士包裹起来,发现周女士想呼救,其中一名男子就抽出利刃,威胁说“我们今天只要钱而不想伤害你,但你要不听话,就别怪我下毒手”。随后,两名男子将周女士身上的200多元现金、手机和银行卡被搜走。两名男子还逼着周女士逐一说出每张银行卡的密码、抢劫得手后,两名男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宽胶带,要封上周女士的嘴。随后酒店工作人员赶到,将周女士解救,并报警求助。
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中的户应进行实质的解释,对户应强调其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其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只是对功能特征的补充。对于店家一体而言,场所内部生活和经营区域相对分离的,可以认定为户;如果难以区分的,则非营业期间可以认定为户。
"入户抢劫"中户的认定,是近年来抢劫案件司法认定中较为复杂的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0 年11 月17 日颁发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1 条第1 款指出:"'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又于2005 年6 月8 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根据《解释》第1 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本案中,能否将酒店认定为户是本案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的关键所在,本人认为酒店不属于户的范围,因为酒店不属于家庭生活场所,同事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酒店也不应认定为户,故本案只是普通的抢劫,不是入户抢劫。(此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