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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人居住的待租房内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发布日期:2019-06-25    作者:李丹律师
案情简介:在无人居住的待租房内抢劫
2010年7月6日11时许,韦某打算以假装租房的名义对带去看房的人在房间内实施抢劫。韦某通过网上出租房信息了解到王某的联系方式并与王某联系,以看房租房为由约好见面看房的时间地点,韦某着手准备好弹簧刀、封口胶等物品,于当日16时许来到出租房内,随王某进人房间后即拿出弹簧刀对王某进行威胁、恐吓,并用封口胶封住王某的嘴巴,用绳子将王某绑在凳子上,随后抢走王某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500元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50元。
法院判决:在无人居住的待租房内抢劫,不构成入户抢劫
韦某以暴力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但韦某抢劫他人的现场系无人居住的待租房屋,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不认定为“人户抢劫”,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律师说法:无人居住的待租房不是入户抢劫中的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本案中,王某的待租房尚未有人居住,尚且不是供他人家庭生活使用的“户”,所以韦某的行为仅是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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