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日宴会 醉酒身亡
宴会组织者、酒店经营者
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龙某在某酒店举办60岁生日宴。席间,钟某与龙某等多人饮酒后醉倒,龙某等人将座椅拼凑成一列后,将钟某放于座椅上。其间,龙某及该酒店均未安排相关人员对钟某妥善照看。后钟某亲属赶到并拨打急救电话,但当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时,钟某已停止心跳、呼吸。
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他共同饮酒者基于先前的共饮行为使得该共饮者处于危险境地,理应负合理的注意义务。龙某未妥善安置并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违反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龙某作为此次生日宴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项义务为法定义务,不因钟某是否自愿饮酒、龙某是否自身已喝醉等原因而免除,作为宴会组织者疏于对钟某的妥善安置,应当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为酒店的经营者,某酒店对宾客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酒店未及时妥善安置和处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龙某对钟某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某酒店承担5%的赔偿责任。
酒后醉驾,共饮者负有劝阻义务
秦某、齐某、何某及王某至某饭店用餐,四人共饮白酒2瓶,啤酒若干。期间,王某的朋友即饭店老板耿某加入共饮。当晚10时,聚餐结束后,王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离开途中与半挂车相撞死亡。经认定,王某醉酒后驾车负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共同饮酒行为这一先行行为引起了共饮者的注意义务,共同饮酒人负有提醒并劝阻饮酒人驾驶机动车的义务。故秦某、齐某、何某及耿某应当对王某醉驾死亡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秦某、齐某、耿某各赔偿2.9万元,何某赔偿5000元。
公司聚餐后自行离开
饮酒人应对自己行为负责
某物业公司应业主委员会邀请举行会餐,公司员工曹某会餐后自行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通支队认定,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在聚餐中大量饮酒,应对其饮酒过量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因曹某聚餐后自行离开,且事故发生地远离聚餐地点,故该物业公司不应承担安全护送饮酒职员回家的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曹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超出合理注意义务
无过错的共饮人不担责
高某应邀骑摩托车至砖厂与王某等人一起吃饭喝酒。高某将摩托车放至砖厂,与其余人一起步行至酒店就餐,每人所喝均等,无人劝酒。下午5时,结账后高某与其余二人步行至砖厂,喝茶聊天至晚上8时左右。此后,高某骑摩托车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高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共同饮酒的王某等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自身存在过错。高某至砖厂休息近3小时后驾驶摩托车离开,无证据证明其离开时表现出有过量饮酒或醉酒的状态,共同饮酒的被告不可能遇见到高某会有危险发生,超出了其他共饮人的合理注意义务范围,故对高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高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下面这4种情形
将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明知对方不能饮酒,身体对酒精过敏等状况但仍然劝其喝酒!
3.未安全护送醉酒者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不劝阻
看到朋友醉驾或者酒驾,一定要加以阻拦,不然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