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的期限有多长?
大学刚毕业的王女士于2016年4月25日入职小莫科技公司,担任行政主管。2018年3月1日开始,王女士因为腰椎疾病开始连续请病假。2018年4月19日,在王女士又一次提交病假条时,小莫科技公司人事主管告知王女士,根据公司规定,王女士工作不满2年,仅享受1个月的医疗期,现医疗期已满,如果王女士继续交假条,公司将以其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为由给其调整工作岗位。双方产生争议。
王女士认为,其根据法律规定应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小莫科技公司则认为,王女士签字确认的公司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员工享有医疗期的时长,应以双方约定为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2016年4月大学毕业即进入小莫科技公司工作,其患病时工作年限不满五年,应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小莫科技公司以规章制度缩减王女士的医疗期的行为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法官释法
关于职工能享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有明确规定。职工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享有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具体而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员工医疗期病假工资怎么算?
贾先生是幸福商业公司的研发部经理,月薪5万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病假期间工资标准为正常工资标准的70%。2018年6月,已在该公司工作六年的贾先生因病住院,持续请病假。开始,幸福商业公司依照双方约定,按照每月3.5万元向贾先生支付病假工资,但自2018年9月起,幸福商业公司仅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贾先生支付病假工资。双方沟通未果,贾先生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要求幸福商业公司按照3.5万元标准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贾先生与幸福商业公司就病假期间工资标准有明确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最终,法院判决幸福商业公司按照3.5万元标准向贾先生支付病假工资差额。
法官释法
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在医疗期内由企业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职工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从国家层面规定了病假工资的最低限额。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此可见,职工医疗期病假工资在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下,有约定从约定。
本案中,贾先生与幸福商业公司就病假工资有明确约定,公司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贾先生病假期间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