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劳动合同的特别主体,钟点工是否要签订劳动合同?
一、订立劳动合同的特别主体
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下列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作了特别规定:
1、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
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2、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
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3、请长病假的职工
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4、停薪留职人员
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5、党群专职人员
根据原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6、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原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二、钟点工是否要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
1、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当事人未约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
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劳动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保守商业秘密等内容进行约定。
3、劳动者在多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数总和,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高工作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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