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中院集中宣判3起毒品犯罪案件 4人死刑
发布日期:2019-06-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汤研科 肖文淑 曾芬芬) 6月20日至21日,衡阳两级法院开展打击毒品犯罪集中宣判活动,共宣判3起毒品犯罪案件26名被告人。其中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傅选胜等13名被告人贩卖毒品一案,1人被判处死刑,3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人被判处无期徒刑,3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 被告人傅选胜在云南省景洪市与被告人岩铁商议购买毒品海洛因进行贩卖,岩铁遂联系被告人万多海,万多海通过刘义洪(身份不详)向缅甸籍女毒贩(身份不详)求购毒品。之后,被告人傅选胜与被告人马德华商议拟购买15对海洛因(1对海洛因2块,1块350克),被告人傅选胜、马德华购买4对海洛因;被告人杨如林、何顺秀商议购买1对海洛因;被告人田小云、岩光各购买2对海洛因;万多海、岩铁各分得1对海洛因。为购买上述毒品,傅选胜、马德华共筹集毒资17万元,傅选胜将其中16.8万交给岩铁,并将其车作为部分毒资的抵押物交给岩铁。岩铁将16万毒资和轿车等抵押获得的3万元转交给万多海。同年12月,被告人万多海将17.6万元毒资存入缅甸籍女毒贩的银行账户,从缅甸籍女毒贩处购得10对海洛因,并将该10对海洛因放入一辆出租车内交给被告人岩铁。12月10日,岩铁驾驶该出租车到景洪市找被告人傅选胜移交毒品时,公安机关将岩、傅抓获,当场从出租车内查获10对共重6975.97克海洛因。经检验,该10对海洛因的含量为39.9%-47.2%。
2017年9月至同年12月10日,被告人杨如林先后4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约10.4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约4.13克。
2017年6月,被告人袁玲芳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约2.7克。
2017年11月,被告人何周春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约0.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1克。
2017年6、7月,被告人张创业先后5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08.2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约44.17克。
2017年5月至11月,被告人汤小春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约18.37克。
2017年12月,被告人蒋妃丝嘉贩卖甲基苯丙胺96.1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约12.06克;被告人何顺秀帮助蒋妃丝嘉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约9克。
此外,2017年5月3日,被告人张创业在其出租房内,容留伍鹏飞、何玉、雷贵华、何精一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德华、傅选胜、万多海、岩铁、杨如林、田小云、岩光、何顺秀、张创业、蒋妃丝嘉、汤小春、袁玲芳、何周春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创业的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傅选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被告人马德华、万多海、岩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被告人杨如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张创业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罚金五千元。被告人蒋妃丝嘉、岩光、汤小春、田小云、何顺秀、袁玲芳、何周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两千元至一万元不等。
据悉,6月20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钟建安等十一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以制造毒品罪,依法判处钟建安等十一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十五年不等。21日,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对张升发、陈曼婷犯容留他人吸毒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分别判处张升发、陈曼婷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