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美术作品,是否侵权?
案情简介:擅自使用他人美术作品,是否侵权
A公司请求判令:1、徐某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含有涉案美术作品“真功夫图形”的《真功夫你不要学》一书;2、出版社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并召回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侵权图书《真功夫你不要学》;3、世纪卓越公司及鄂州分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侵权图书《真功夫你不要学》,销毁库存侵权图书《真功夫你不要学》;4、出版社、徐某在新浪、搜狐、腾讯、网易、凤凰等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发表声明,向A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将上述内容在新浪博客、新浪微博置顶发布,持续时间不少于30日;5、出版社、徐某在《人民日报》、《新华每日电讯》、《南方周末》等全国公开报刊上发表致歉声明,向A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持续时间不少于30日;6、出版社、徐某连带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下同);7、出版社、徐某、世纪卓越公司及鄂州分公司连带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A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真功夫图形”依法享有著作权。首先,涉案“真功夫图形”为“真功夫”品牌设计,属绘画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保护。该项设计起因于“真功夫”品牌形象的市场营销设计,故“真功夫图形”实际上是为市场营销而创作的设计成果。设计者采用线条、图案、色彩等创作手法,以人物、文字以及人物、文字的组合为构图要素绘制而成,最终形成了以李小龙功夫造型为主线,“真功夫”、“蒸的营养专家”为文字相搭配的图、文组合图案。该项设计具有较高的独创性。根据《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该项设计应认定为绘画美术作品。其次,A公司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A公司提交的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真功夫图形”作者为上海茂茂公司,著作权人为东莞市双种子饮食有限公司(即A公司前称)。A公司2004年委托上海茂茂公司设计真功夫品牌形象,并就委托设计成果归属于A公司达成协议。因此,涉案美术作品系委托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A公司依据委托创作而取得的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合法、有效。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被控图书的封面人物造型、封内第72页附图与涉案“真功夫图形”构成实质性相似,A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成立。第一,根据A公司提交的证据,A公司权利作品完成于2004年5月,被控图书出版发行时间是2015年4月,封面设计完成时间2013年年底。A公司涉案美术作品为在先作品。A公司的“真功夫图形”作为一项市场形象营销设计,已经授权相关单位作为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注册,并以实际使用的方式向公众公开展示,该行为构成涉案美术作品的发表行为。因此,出版社、徐某具有接触该项作品的可能;第二,经比对,被控图书封面人像设计、封内第72页右下部分附图与A公司涉案美术作品“真功夫图形”构成实质性相似;第三,本案中,无证据证实被控图书使用涉案美术作品是已获A公司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因此,被控图书两处使用A公司涉案美术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最后,徐某及出版社提出的构成合理使用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控附图位于该书第二章第8节“创业之初”中的“真功夫逼退双种子”。该节主要描述“真功夫”品牌形象的创作目的、创意来源、构图寓意,并通过第72页附图配图对该内容进一步补充说明,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一审法院对此不作否定评价。但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还需判断合理使用的其他构成要件。首先,被控附图没有标注A公司涉案权利作品的名称、作者姓名,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作品名称作者身份的标注要件;其次,被控图书第72页右下部分附图将涉案作品中的“真功夫”文字从其功夫造型右部移至下部,删节了原图中的“蒸的营养专家”文字。被控附图通过调整原图中的构图要素之间的组合,将原图构图要素及其排列组合进行重新排列、组合,构成对原图的修改,侵犯了A公司涉案“真功夫图形”作品的修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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