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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摹美术作品是否属于侵权
发布日期:2015-06-01    作者:110网律师
    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最根本的思路是通过赋予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垄断使用的权利,提高社会各界对文化、科技、品牌等方面的投入,促进社会整体的进步。
因为知识产权具有无形的特性,相关权利人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对相关技术、作品、商标的垄断势必导致其对公共资源的垄断,比如“稻香村”商标申请了以后,他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上使用“稻香村”这三个汉字,但实际上汉字是公共资源。商标法的这种规定实际上就是剥夺其他人使用组合起来的“稻”、“香”、“村”这三个汉字的权利。
这种情况也同样适用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创作的灵感总是来自于前人的作品,但是前人的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比如说现在的复旦宣传片抄袭事件。在无意或者有意的情况下,哪些借鉴是能够得到法律的允许的呢。
首先来说,我国著作权法,包括其他的知识产权法律,在某些方面是限制知识产权的行使的,比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2,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0.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在这里,陈列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临摹不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不支付报酬。但是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也就是说,临摹在著作权法的体系下,未经允许的临摹行为应当被认定是一种侵权行为,只是在上述情况下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限制罢了。
    金山农民画是金山的一张文化名片。因为其原初、质朴的画法受到人们的喜爱。但是侵权现象也时常见诸报端。人民网2014年底的时候就有一篇金山农民画被仿冒的报道。2010年,金山农民画家怀明富作品《欢庆的锣鼓》在世博会上展出。刚刚展出没多久,网上就挂出来了,临摹的缩小版,各种尺寸都有。怀明富的另一幅作品《雨伞》也在全国获过奖,后又被人“改编”,画面上的2把雨伞变成了10把。这些行为显然都属于侵权行为。
    (作者:张一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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