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和B协议离婚,离婚时一致同意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归A所有,但因还有按揭贷款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因B的个人债务导致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房屋,作为案外人A得知情况后,立刻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那么,A可以阻止法院执行吗?
目前司法实践中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是B离婚之后新产生的个人债务,A可以阻止法院对该房产的执行,但是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法院查封前就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不是为了逃避债务而恶意离婚;(2)已经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产;(3)离婚后因客观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符合以上三点,为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A可排除强制执行。
综上,离婚协议对物权归属的约定不能直接使物权所有权发生改变,但可排除成立在后的债权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该不动产。
另外一种情况,房子也约定归A所有,也是B的个人债务,但是债权却发生在A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财产,则A无权拒绝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法院只可以执行B的份额,不得执行A的财产份额。不过A可以就被法院执行的部分向B申请赔偿。
离婚后,一方将有贷款的房产约定归另一方所有,但是不拿房产的一方的个人债务,可能会导致法院执行该房产。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请及时与南京谢保平律师联系,寻求专业的指导。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