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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谢保平:丈夫赠送小三房子车子怎么办?妻子想要回要知道这3点
发布日期:2019-03-09    作者:谢保平律师

甲男是一家企业老板,身价不菲。甲男和乙女是夫妻关系,丙明知甲有妻子的情况下仍旧与甲进行交往,交往三年间,甲为丙买房花了300万元,房子登记在丙名下,买车花了50万元,丙还找各种理由向甲索要钱款,三年购买的礼物和现金大概有200万元,最终东窗事发,甲的妻子乙发现了甲和丙的不正当关系,乙并没有提出离婚,而是要求将赠与给丙的财产要回,那么乙是否有权要回财产,能要回多少财产,是一半呢,还是全部?如何返还是返还物品还金钱呢?

1、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财产吗?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17条对此又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该法条的规定,甲赠与丙财产的行为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之需要,丙是明知甲有夫妻的情况下仍旧和甲交往显然主观上不是善意的,肯定不构成善意第三人。所以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财产。

2、应该返还部分还是全部?
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前,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处分共有财产应该经过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否则无效。显然甲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候是没有经过乙同意的,事后乙方也没有追认,故而丙应该全部返还。

3、究竟是返还物还是返还钱?
由于车子是贬值的,返还钱款对乙是有利的。而房子是升值的,究竟是返还现金还是实物呢?
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候,一般是判决返还现金。法院作出此判决的理由是甲和丙交往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甲出资给丙买房,房产升值后,如果判决房子归甲、乙夫妻所有,甲还可以获得升值利益,无异于使甲因过错而获利,有鼓励他人外遇之嫌疑,故而法院考虑一个判决的社会效益,一般会判决丙返还金钱而不是房产。
谢保平律师:南京离婚遗产继承律师、金融经济纠纷律师、民间借贷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获得证券从业资格)、婚姻家庭咨询师。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困惑,可以百度搜索谢保平律师的微信或电话,谢律师提供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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