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股东能否以股权转让为由拒绝补缴出资?
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A公司增资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甲作为A公司股东应补缴出资300万。A公司多次催促甲补缴出资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补缴出资300万。
甲辩称,已将其名下全部股权转让给乙,并办理过户登记,拒绝补缴出资。
二、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应向A公司补缴出资款300万元。
三、律师点评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本案中,甲作为A公司的股东,应当履行增资义务。虽然甲已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乙,但其出资不实的责任不应随着股权的转让而免除,其应依据章程约定和法律规定向A公司补足出资。
【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