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仲裁的时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由于法律的普及,很多劳动者都知道劳动仲裁是起诉的前置条件,有劳动争议案件一般都是要走仲裁的,如果对仲裁不满可以起诉讼诉,那么劳动争议中仲裁的时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就此来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法律内容。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有多长? (一)劳动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的关系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可见,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一年,就是属于第一百九十八条所规定的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自然应当依照规定实行一年的时效。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二、人事争议仲裁时效:60日、一年? 按照前述《民法总则》的规定,仲裁时效为特殊时效,仲裁不适用诉讼时效。劳动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但人事仲裁时效期间又有60日的规定。那么,人事仲裁的时效到底是60日,还是一年? (一)人事仲裁的60日时效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公务员法》第一百条第四款: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除公务员以外的)人事争议时效修改为一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二十三):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本规则第二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三)项: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第(四)项: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第(五)项: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公务员)人事争议时效仍然为60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本规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第(二)项: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这是源于《公务员法》是法律,只能由法律这一层级的位阶进行调整或修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均不能进行修改,因此,只能继续执行60日的时效规定。 三、诉讼阶段适用仲裁时效期间还是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法释〔2013〕2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本条明确,尽管人民法院在诉讼阶段适用《民事诉讼法》和相应民事法律规定,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属于特殊时效,自然应当按照特殊时效予以处理;且从实务来说,如果在仲裁阶段适用仲裁时效,在诉讼阶段又修改为民事争议的时效,则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将非常混乱,谈何裁审衔接? 四、时效起算点: 仲裁时效期间起算点有两种: 1.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五、不主动适用时效:仲裁从主动审查改变为不主动审查 1.仲裁主动审查时效的规定 2009年颁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1993年颁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二)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四)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五)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六)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可见,无论是1993年的办案规则,还是2009年的办案规则,均明确将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作为受理条件之一。在立案受理阶段,如果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的,仲裁委员会直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案件不予受理。 2.仲裁不主动审查时效的规定 2017年颁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该条已经取消了将没有超过仲裁时效作为受理条件。因此,在新规则实施的2017年7月1日起,仲裁委员会不能再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了。 3.审理阶段能否主动审查时效 不主动审查时效,也包括了不主动释明时效问题,立案后自然不能主动审查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