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做出股东除名决议后,工商部门拒绝变更登记如何应对?
公司股东会做出股东除名决议后,公司应当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但实践中工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规定,“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要求提供股权转让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 实践中的股东资格除名,通常是在被除名股东不配合的情况不得已而做出的,股东除名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股东除名行为也不会形成股权转让协议。但工商管理部门就会将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如对股东会决议的确认判决)作为变更登记的必备申请材料,从而以材料不符为由设置障碍。 本人认为:工商总局上述两个文件中须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定书,是针对股权转让行为引起股东变更应提交材料的要求,而并不是针对“股东除名”引起股东变更应提交材料的要求。因此,股东变更登记须提交的材料不应适用《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于“股东除名”引起股东变更应提交的材料并无相应的规范要求,在此情况下应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工商部门不能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无相应的规范要求而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 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章并不能与公司法司法解释默契配合,导致公司在将股东除名后,可能遭遇工商变更登记障碍,此时,通过民事诉讼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或行政诉讼解决工商部门不予登记问题,便成为现实的无奈。建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应《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进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