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中,对于房屋的继承可以放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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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洪某1称,被继承人洪某某、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四名子女,长女洪某3、二女儿洪某4,之子洪某2、洪某(洪某于2007年去世,留有一子洪某1),王某某去世后洪某某又与郑某于2000年2月5日再婚,婚后无子女,洪某某于2003年7月14日去世。因遗产分割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2、被告辩称
被告洪某2辩称:原告所说的身份关系属实,洪某去世时间属实,王某某是1999年2月去世的。洪某某与王某某留有的遗产就是x村老房的正房5间,西厢房3间。同意依法进行分割。
被告郑某辩称:原告所说的身份关系属实,洪某某去世时间也属实。同意依法进行分割,我要求继承房产份额,把我应得的份额给洪某2,因为他养我好多年了。但洪某2表示不要,所以我放弃继承洪某某的遗产。
被告洪某3辩称:我要求继承。
被告洪某4辩称:请求法院依法进行分割。
二、法院查明
洪某某、王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二子二女,长子洪某2、次子洪某、长女洪某3、次女洪某4。王某某1999年2月因病去世后,洪某某与郑某于2000年2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洪某某2003年7月14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候某与洪某2001年9月25日登记结婚,2005年1月16日生育一子洪某1。洪某于2006年7月26日因道路交通事故去世。
洪某某家1985年12月23日在密云区x镇x村获批宅基地0.4亩,后洪某某、王某某在宅基地内建北正房5间、西厢房3间。
在审理中,于某表示放弃继承洪某的遗产,不作为原告参加本案诉讼。郑某在庭审中表示放弃继承洪某某的遗产。后原、被告就北正房5间由洪某1、洪某2各继承2间半、西厢房3间由洪某3、洪某4各继承1间半达成一致意见,但就房屋具体方位问题,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洪某某、王某某所留位于北京市密云区x镇x村北正房五间中,东数两间半由被告洪某2继承、西数两间半由原告洪某1继承;该院内西厢房三间中,北数一间半由被告洪某3继承、南数一间半由被告洪某4继承。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在本案中,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应当按照法定进行继承。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应当为洪某某和王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一方死亡后,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原则予以分割。
本案中,王某某去世后,争议房屋的一半为其遗产,由洪某某、洪某2、洪某、洪某3、洪某4依法予以继承;洪某某与郑某再婚后死亡,故郑某与洪某2、洪某、洪某3、洪某4共同享有继承洪某某遗产的权利。洪某去世后,其应继承洪某某、王某某的遗产应由其继承人洪某1,于某转继承。案件中于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洪某遗产,故洪某在上述遗产中的继承份额应由洪某1继承。案件中郑某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洪某某的遗产,是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洪某1与被告洪某2、洪某3、洪某4就继承遗产的份额达成了一致意见,法院不持异议。
就双方存在争议的具体房屋位置问题,法院综合考虑实际因素,依法予以酌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